在当今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经成为具有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的新型生产要素,是实现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化转型的核心资源。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明确提出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从顶层设计角度,党和国家把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价值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
在此背景下,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2023年8月,财政部制定印发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这将有助于夯实数据要素相关业务的会计基础,对促进数据资源交易和加快数商新业态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随着数据资源的“入表”,与之相关的涉税事宜将不可避免地引起业界关注。在我国的财税理论和实践领域,财务会计准则对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务事项的处理往往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因此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出台将对数据资源相关税收政策的探索与完善起到一定的“倒逼”作用。而数据要素作为一项有别于传统经济形态下的资源,其持有、加工、经营、交易等应用场景也为税务征管带来新的挑战。《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中提出要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也就是说,可能识别出附着于同一项数据资源的多项财产权利,并通过不同的应用场景衍生出不同的权属交易及交易对手方。这不仅为数据资源的确权带来难度,也一定程度上为税收征管中明确征税的主体、客体以及适用税种和税率等增加了复杂性。与此同时,在涉及数据资源的跨境交易、价值计量等方面,由于数据资源特性和具体税收规则缺失的影响,也极易产生新的涉税争议。上述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现阶段我国适用于数据资源的特定税收法规和相关税收征管实践都较为有限。